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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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扶持对象及措施。欢迎下载!
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推进力度,规范建筑节能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是指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本市建筑节能项目的财政资金。
二、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培育本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本市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三)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完善本市建筑节能管理体系。
三、支持范围 (一)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节能标准达到65%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示范项目。
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示范项目。
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三)按《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沪建交联[2008]77号)的要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分项计量等工作。
四、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符合支持范围
第一项的项目,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示范项目,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0元。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每平方米最高补贴100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0元。
(二)符合支持范围
第二项的项目,每平方米最高补贴50元。
(三)对单个项目同时具备支持范围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
(四)单个项目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已从其它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国家明确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项目除外。
(六)符合支持范围
第三项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558号)的规定,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将给予适当支持。
五、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项目承担单位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称市建设交通委)提出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建设交通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jsjtw.sh.gov),公示时间15天,无异议的,列入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六、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建设交通委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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