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投稿: 清风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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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能效评估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 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筑节能定义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 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 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采 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第四条 市场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

第五条 政府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逐步推进既有建 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的发 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激励。

第六条 科技进步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 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 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 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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