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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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说明
第四章供热及用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需要供热的单位(包括新用热户、扩大供热面积、增加供热量、用热单位变动等),要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用热。 第二十三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建设或改造所属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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