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意义试论举证时限的价值.doc

投稿: 浮生若梦 更新: 2021-05-1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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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意义试论举证时限的价值 ,法律知识意义试论举证时限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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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试论举证时限的价值意义   王立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深 远的影响。
作为首部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其中举证时限制度的设定具有突出的意义。
   所谓举证时限制度,就是指负责举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 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具体说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期 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内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二是后果, 即当事人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否则 举证时限制度便失去意义。
   诉讼证据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案情的发展 及结果的利弊,关键取决于诉讼证据,诉讼双方当事人为了争得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对提供证据这一 点上都很主动、积极、但又很不规范,存在许多问题,给民事诉讼带来许多不利因素。
   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是实行的“证据随时提交为主”,当事人在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以提交证据,我 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庭审活动的全过程 都有举证的权利,在法庭审理结束后,仍要给当事人指定一个提交新证据的期限,如果当事在庭后指定的 期限内又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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