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探讨关于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及职权问题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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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关于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及职权问题的探讨 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对 专门委员会的地位、组成和职权等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实际上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发挥得比较有限。
我们运 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我国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以及职权等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专门委员会的产生 选举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各国议会专门委员会主要通过选举产生,也有部分国家是实行任 命、指派等方式。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议会在议员中选举产生,这是由专门委员会的附属性决定的,而且便 于二者的工作衔接。
我国的专门委员会是由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这一点与西方议会是相同的。
但 是,由于代表大会的权力多数情况下是由其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来行使,所以,常委会的委员比代表更象 西方国家的议员,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就成为其常委会的常设机构。
因此,就会产生是专门 委员会的委员而不是常委会的委员的现象。
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委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 关的职务,但对专门委员会委员并无此规定。
由于专门委员会同样具有对 “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也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作出同样的规定;而且,为了便于工作,在确定 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时,应尽量实现重叠。
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专门委员会是专就某一方面问题而成立的议事机构,因此,其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议事能力。
这条原则为各国议会所普遍认同,但是在多党制国家,组成专门委员会首先考虑的是各党派利益的划分, 其次才是专业分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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