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办法机场回馈金分配及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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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 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机场回馈金分配及使用办法 第 1条 本办法依民用航空法
第三十七条
第四项订定之。
第 2条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 所属征收场站降落费之航空站,应每年提拨其场站降落费之百分之八作为机场回馈金 (以下简称回馈金)。
停征场站降落费之航空站,民航局应每年编列与前项相同计算方式之回馈金预算,办理回馈事宜。
回馈金之回馈范围,系指环保机关公告之各机场周围航空噪音防制区(以下简称噪音防制区) 。
第 3条 民航局特等及甲等航空站应成立机场回馈金管理执行小组(以下称执行小组) ,专责办理回馈金之收支、运用与管理。
乙等、丙等、丁等航空站之回馈作业,由回馈范围内之乡 (镇、市、区)公所就年度回馈金额度内,向航空站申请办理。
第 4条 前条执行小组采委员制,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由航空站主任兼任,其余委 员由主任委员就下列人员遴聘之,并由各委员推派副主任委员一人:
一、航空噪音防制区之乡(镇、市、区)长、村(里)长。
二、航空噪音防制区中之中央民意代表及适当人员。
前项
第一款遴聘之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二。
委员任期两年,得连任之。
委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得由主任委员另行遴聘,任期至原委员之任期 届满为止。
第一项执行小组设置要点由民航局定之。
第 5条 执行小组置执行秘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组务;并得另聘专任干事一至二人,办理所任事务 ;另主任委员得视组务需要指派航空站现职人员兼任组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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