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的研究.doc

投稿: 小雨纷纷 更新: 2021-05-1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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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的研究 ,关于探究房地产开发中的五个基本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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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 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电监会《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 规则》(电监输电〔2003〕20号)、《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 2009〕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以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为基础,实行合同的刚性与交 易的灵活性相结合,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作用,统筹兼顾交易各方的利 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行为,跨省(区)电能交易包括长期合 约交易及灵活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南方区域”,包括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
  
第二章 交易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跨省(区)电能交易的交易主体包括售电方、购电方和输电方。
其中,售电方为组 织本省(区)发电企业集中外送的省级电网企业及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 送电的发电企业;购电方为省级电网企业;输电方为南方电网公司超高压输电公 司。
  
第六条 南方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南方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
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售电方 负责组织落实电能资源,购电方负责落实电能消纳市场。
输电方负责输电通道畅 通。
  
第三章 长期合约交易   
第七条 长期合约交易方式包括: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及国家统一分配电量 的跨省(区)发电企业直接参与的长期合约交易。
其中,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 合约交易包括:政府框架协议主导形成的长期合约交易及省(区)电网企业间协商 确定的长期合约交易。
   “西电东送”交易适用于政府框架协议主导形成的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 约交易。
  
第八条 省(区)电网企业间的长期合约交易。
购售电省(区)电网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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