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限制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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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限制 (一)赔偿范围之争: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责任形式,但由于损害赔偿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并 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法的和反社会的行为 ,“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和最常见的责任形式”。
由于此种责任是财产责任的主要承 担方式,直接涉及人们的经济利益,其承担也较困难,因此往往也是法律纠纷中当事人双方争执的 焦点所在。
本文对此重点论述。
我国长期以来对于事业单位法人从事目的行为时因其过错造成损害 的处理,是由有过错的法人内部成员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由法人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甚 至在立法中否认法人的民事责任。
这种重制裁而轻补偿的做法是我国长期处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 济状态下的产物,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是不相符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要求 在民事活动中适用等价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一方因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双方的利益失去平 衡时,法律应当通过民事责任使过错方承担不利益,给予对方充分的补偿,从而使双方的利益状况 达到平衡。
正如贝勒斯所言,“若被告遭受惩罚但原告并未获得任何赔偿金,那被告的报复目的是 否能够满足?人们没有理由支持这种类型的侵权法体系。
满足坐看被告受到惩罚而不能对损害进行 任何可能的补偿,获得这样一睹为快的机会与提起诉讼而耗费的时间和金钱相比,实在太不相称了 。
” 因此,在民事责任领域,根据价值规律和公平原则的要求,全面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 也是现代民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全面赔偿原则即对侵害行为,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 1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的大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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