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分配完毕后未申报债权的处理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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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分配完毕后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债权人在公司在清算之时应当依法申报债权,以便被清算公司统一清偿,彻底了结公司遗留的债务 。
但基于种种原因,可能存在个别债权人未及时申报而不能通过清算程序受偿的情形。
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区分是否属于破产程序而分别有不同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如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 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 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在非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 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 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以其在剩余财 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破产程序还是非破产程序,未申报的债权均应当在财产分配完毕前补 充申报。
但存在的疑问是,在财产分配完毕后,债权人对未申报的债权是否能继续主张权利?向何人 主张权利?
一、破产程序下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1 我国现行破产法扩展了破产程序的范围,将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均纳入破产程序。
不同的程序下 ,未申报债权能否继续主张权利存在不同处理结果。
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与和解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 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 权利;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或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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