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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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研究 ,关于探究房地产开发中的五个基本问。欢迎下载!
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资本不变制 度、股份转让限制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董事责任制度、公司越权行为的处理 原则以及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的制约机制如公司重整制度、债务和解制度等具体 制度中。
(一)资本维持制度。
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
因为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公司的实有财产,但在公司营运过程中, 其实有财产会由于公司的盈利或亏损而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即使公司成立 后未开展活动,也会因事过境迁,财产无形贬损而使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低于其 原有的价值,从而使公司无法按资本总额所表示的范围承担财产责任。
资本维持 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 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各国公司法 一般都规定了以下制度:(1)禁止公司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2)禁止公司不合 理处分其财产,防止公司财产状况恶化;(3)设立公积金以保持公司财产的正常 状态;(4)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可取得自有股份,即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价格 ,以公司拥有的资金从股东手中买回本公司的股份。
(二)资本不变制度。
即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未经股东大会修改章程,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
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责任范 围的缩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实际上,随着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业务范围 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客观上也要求公司相应地增减资本。
因此,各国公司法对公 司资本的增减作了系统的法律规定,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股东特别决议通 过后可减少股本,但需经法院认可,只有在股东不履行其缴纳股款而被公司取消 其股份或在一定情况下股东放弃其股份所引起股本减少时不需经法院认可。
又 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减少公司资本时不仅要有股东会的特别决议,而且关于减少 资本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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