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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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95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法制的进步,公民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发生 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益纠纷与争议案件明显增多,争议和纠纷所涉及 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内容也越来越复杂,恰当稳妥的处理国家税收权益与 纳税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解决复杂民商法律关系下的税收管理问题,不仅直 接关系着涉税纷争能否得到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同时也关系着和谐征纳关系的 构建问题。
总局[2007]28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 的要求。
当务之急,我们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总局文件精神,认清当前社会的发展 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担负起复杂局面下所应当担 负的工作职责,努力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依法保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的 合法权益。
在具体复议工作中,要树立以下工作观念:
1、要大力培树维权意识。
在处理和解决税务行政纠纷过程中,要准确界定国家与 纳税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积极保护好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国家权益,在运用调解手段解决征纳双方矛盾与争议的过程中,要严格 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纳税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均不受损失。
2、要将调解作为复议工作的主要手段。
复议机关处理和解决复议案件,要摒弃传 统的“复议不得调解”的框框束缚,发挥调解的主渠道作用,将调解作为解决涉 税行政争议的主要手段,居间调解征纳双方的分歧与矛盾,在调解中达成争议双 方的理解与互谅。
3、要解决实质性的争议问题。
在复议工作中,要注重解决征纳双方之间的主要矛 盾,不仅要重视和解决行政执法的程序性问题,更要重视和解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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