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破产为掩护实行欺诈的逃债行为的研究.doc

投稿: 下一秒 更新: 2021-05-0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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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破产为掩护实行欺诈的逃债行为的研究 ,关于探究房地产开发中的五个基本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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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破产为掩护实行欺诈的逃债行为    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十分普遍,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终结后余债可免于清偿的规定以 及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政策,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破 坏经济秩序,有些还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许下进行的。
如不坚决打击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法的 实施将步入误区。
为此,新破产法草案中设置了较现行立法更为完善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一、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概述    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 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破产无效行为则是针对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民 事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特点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相对而言,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并无创新内容, 而破产撤销权则建立了新的法律制度,所以本文重点论述撤销权。
   民法与合同法中均规定有撤销权(下称民法撤销权),并不仅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被排除适用(但需 依相关规定行使)。
破产撤销权也是依民法撤销权的原理产生的,但两者存在一定区别。
破产撤销权 是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设置的,适用范围同民法撤销权有所不同。
破产法规定可撤 销的行为(无效行为除外),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属于债务人对其民事权利的 处分,如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等。
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 能力时,因违背公平清偿原则,这些行为便属于欺诈行为或偏袒清偿行为,应予撤销。
民法撤销权 的行使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破产撤销权只能由管理人行使。
此外,在行为的主观构成要 件、权利行使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
   破产法以维护债务公平清偿为首要目标,撤销权则是维护公平清偿的关键环节,故各国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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