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55号】.doc

投稿: 琳琳 更新: 2023-12-1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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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55号】 ,天津市大配套费收费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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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 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 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 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第三条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 路、京津高速公路。
   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 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第四条 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第五条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 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 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 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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