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研究.doc

投稿: 鱼 更新: 2023-11-18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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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研究 ,济南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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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名称】济南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 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济政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2010-06-29   【实施时间】2010-08-01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含雇主,以下简称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费。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 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济政发〔2003〕39号)规定的行业 基准费率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以员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的员工以其
第一个月的工资 作为缴费基数。
其中,员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 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 0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第五条  员工有增减变动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动手续。
   对新招用的员工,用人单位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 日起5日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员手续,并于次月起缴费。
办理增 员手续的员工录用当月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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