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doc

投稿: 张宁 更新: 2023-11-18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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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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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2000年11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发展人民 防空工程平战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 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之配套的附属设施,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和维护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 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 空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 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 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和配套建设的原则编制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规划,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交通等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

第七条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按国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规划确定单独修建人民 防空工程的地域,在实施地面、地下建设时,应当预留人民防空工程必需的空间位置。
有关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 必要条件。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按国家规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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