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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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健康发展,引导火电厂烟气脱硫装置供应商、使用 方提高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 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7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委 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有关工作的函》(发改办环资[2005] 198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原则上是针对已建成投产并连 续运行一年以上或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的烟气脱硫装置。
第三条 后评估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应充分依靠专家。
第四条 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 合会负责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被评估单位为脱硫装置使用方(火电厂)和脱硫装置供应商(脱硫工程公司及 主要设备供货商等)。
具体项目的后评估工作按照评估单位与被评估单位签订的后评估合同 进行。
第六条 评估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法规及标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参照相关技术规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第三方 考核验收试验报告、项目合同、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等,通过调查分析,必要时可 组织
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等方式开展后评估工作,并提出项目后评估报告。
第七条 被评估单位应积极配合评估单位开展后评估工作,提供现场工作条件及技术资 料、运行记录和相关物料平衡计算所需的原始凭据。
第八条 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企业机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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