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04]477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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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 粤价函[2004]477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函》(粤建管函〔2004〕91号)悉。
根据《广 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按定率收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改为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具体标准为:框架(含砖 混)结构2.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5元/平方米,超高层3.2元/平方米。
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
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 价局备案。
二、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 质量监督费。
三、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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