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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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 数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 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维护煤矿职工的人 身安全,减少井下作业人员,促进机械化程度的进一步提 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中国煤炭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 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最多井下作业人数的确 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
第三条 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 为29人;30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为 70人;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当班最多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 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第四条 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
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 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 下作业人员总数。
第五条 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 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 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等的布局组 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以增加一个备用 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
第六条 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 励使用胶带运输机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 、畜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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