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内容介绍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欢迎下载!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 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开户银行包括: 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 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 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
具体 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
第四条
第二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 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 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 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 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 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34.5KB
上传作者
大山
文件类型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