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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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业经200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 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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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 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代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 利的机构,是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组织方式。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代会 制度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代会依法开展工作,依法办理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 的事项,接受职代会的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职工负有共同维护本单位工作秩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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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通过与同级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听取职工群 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解决开展职代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国有资产监管和教育、卫生、科技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总工会 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代会制度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职工,有资格当选为本 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开展选举活动,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 参加,方为有效;被选者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为当选。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以本单位为选区,也可以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和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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