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研究与分析.doc

投稿: 张宁 更新: 2023-12-3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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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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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法规名称】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 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 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市政府确定,权属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 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逐级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 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 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依照国家 和省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各 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市财政局管理市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
   具备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检验费用 由委托检验方承担。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的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将已建立的市 级储备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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