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制度.doc

投稿: 琳琳 更新: 2023-12-1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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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制度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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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岗位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于贸易结算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管,确保强检工作质 量,切实维护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 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和《注册计量师 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担用于贸易结算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检定(以下简称检定)的法定 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机构(以下统称机构)的人员(以下简称检定 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重点岗位是指从事用于贸易结算工作计量器具强 制检定工作的岗位;本规定所称的检定员,是指在依法授权的机构 中,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从事用于贸 易结算的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水表、煤(燃)气表、电 能表检定的人员。

第三条 各机构应选派熟悉计量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公道正派、工作扎实的检定员承担重点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第四条 检定员应通过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考核。

第五条 检定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并尽可能 使误差趋于零。
严禁利用计量误差损害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利益。

第六条 各机构应加强检定员取证后的继续教育培训,尤其是新规程的学习 ,每年集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0个学时,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职 业道德、计量法规知识和计量专业知识。

第七条 各机构应制定重点岗位计量检定人员轮岗制度。
应根据检定工作实 际,对重点岗位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轮岗,每年的轮岗面一般应不少 于30%,每个检定员在同一检定岗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市级以上的应不 超过3年、县级的应不超过5年。
同时应强化检定工作的监督机制, 有效防止产生检定岗位垄断和权力腐败现象。

第八条 各机构应加强对检定员和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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