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通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doc

投稿: 浮生若梦 更新: 2024-01-08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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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法规名称】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 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文号】榕政办〔2010〕163号   【发文时间】2010年08月27日   【正文】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 办〔2010〕22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0〕2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落实《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 案》(闽政文〔2010〕228号),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重建对象    (一)抓紧认定重建对象。
因灾倒房户,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因灾严重危房户,是 指其住房因灾达到C级以上危房,由县级建设部门组织鉴定,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因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户,是指受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威胁的农户,具体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定。
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情况, 由各设区市确定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
能够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隐患的, 可不进行搬迁。
对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由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查 、编制项目建议和治理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国土资源 部门批准。
对批准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省里根据受益户数,按每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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