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讲义6.doc

投稿: 花非花 更新: 2023-11-2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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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讲义6 ,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讲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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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讲义6 (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 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 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建设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建设施工特种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他们的安全素质和安全 技能,直接关系到施工安全。
明确建设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严格安全资格管理,十分必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 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 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液体的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 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 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全面加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 条至
第三十五条包括下列内容:   
(1)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现场围栏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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