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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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方法 ,解读敲诈勒索罪修改三大亮点的研究。欢迎下载!
【法规名称】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 【颁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查看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04]100号 【颁布时间】 2004-08-12 【实施时间】 2004-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 济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费的请示”(济价费[2004]99号)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有线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营运的特点,该业务属于经营服务性 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你局按照营运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核定,报 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二、实施这项工作,应在原有线电视基本业务内容和质量不受影响、原有线电视 用户收费标准不变的基础上进行。
应坚持用户自愿选择、公开、公正、有偿服务 的原则,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
三、鉴于目前这项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可实行一定的试行期。
同时,在执行过 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物价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我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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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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