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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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条件,资格制度等规定。欢迎下载!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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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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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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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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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人事行政管理的专家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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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
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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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六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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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统一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 (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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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地方和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 (二)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 (四)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关面报告考试情况; (五)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二)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
第十一条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提出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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