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十八条.doc

投稿: 监理工程师 更新: 2023-11-24 浏览: 3次
侵权违规举报

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十八条。
欢迎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中,要求潜在 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 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 歧视待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及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其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
  
一、一个招标项目的投标者应当具有承接该项目的能力,这是保证项目中标后, 中标人能够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的完成招标项目的前提,是招标成功 与否的关键所在。
为此,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 否具有胜任某一招标项目的能力。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 审查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投标人提供其资质信息的权利,二是对其资 质进行实际审查的权利。
  
二、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 件和业绩情况。
比如: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家或部门授与的从事某类项目的资 质等级证、圆满完成某一项目的获奖证等;也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在此招标 前一段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有关报表等等。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上述要求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中明确提出,也可以在专门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 中提出。
应当看到,在除招标以外的一般贸易中,由于贸易对象的特定性,采购 人对其进行资信调查比较简单,可以采用多种办法,而招标项目中招标人所面临 的被调查者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招标人无力对众多的投标人逐个进行全面调 查,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办法,要求潜在的投标人申报资信情况,了解其投标能 力。
因此,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和业绩情况,是招标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对 招标人提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31.5KB
上传作者
监理工程师
文件类型
.doc

健康绿色上网,共建和谐网络环境,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