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五种采购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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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发布日期:2009-10-12 《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
(1)公开招标: 适用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国务院 中央预算:国务院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 以上的工程。
地方政府地方预算 其他程序:见《政府采购法》。
(2)邀请招标:法律规定限于货物和服务,随机邀请3家以上。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邀请招标的程序。
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 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 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 发出投标邀请。
邀请招标的后续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同。
(3)竞争性谈判: 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 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具备下列四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 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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