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关于专科学校法施行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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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学校法施行细则 第 1条 本细则依专科学校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条 专科学校之校名应冠以类别,公立者应冠以国立、直辖市立之名称。
二所以上专科学校拟定之校名相同、近似或有其他足以使一般民众误认者,应另加足资区别之文字 。
第 3条 本法
第四条
第一项所定专科学校之分类设立,其类别得分为工业、农业、商业、餐旅、家政、海事、药 学、护理、医技、体育、新闻、艺术、语文、音乐、戏曲及其他等类。
第 4条 专科学校每学期授课时间不得少于十八周。
本法
第二十八条所定学分之计算,以每学期授课满十八小时者为一学分;实习或实验,以每学期实 作满三十六小时至五十四小时者为一学分。
第 5条 公立专科学校专任教师之基本授课时数,由教育部定之;私立专科学校得比照办理。
第 6条 专科学校招收转学生,以
第一学年之
第一学期及最后一学年之
第二学期以外之学期为限。
但学生因 特殊事故必须转学,符合学校学则规定者,不在此限。
五年制专科学校前三年级得招收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四年级、五年级及二年制专科学校得招收肄业生。
第 7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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