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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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提高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效益,落实最严格水 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取水许可和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08]7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并按比例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 源费。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 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使 用。
第四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实行项目管理,分为中央本级项目和地方项目。
中央本级项目是指纳入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水利部确 定的由地方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央分成水资源费 用于以下方面: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包括水资源科学考察与调查评价;水资源 规划;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水权制度建设;水资源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水资源重大专 题及政策法规研究等。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包括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与取水许 可监督实施;水政执法和水事纠纷调处、水资源调度等。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包括水功能区管理;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入河排污口监 督管理;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管理、保护与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系联 通等。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包括水资源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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