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doc

投稿: 大山 更新: 2023-11-2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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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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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110号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 201)已经2001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民用航空业(以下简称民航业)的对外开放, 促进民航业的改革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以下分别简称《规定》和《目录》)及有关民航业的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民 航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 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
禁止外商投资和管理空中交通管 制系统。
(一) 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军 民合用机场。
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分二类项目:
1.民用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助航 灯光;
2.航站楼。
(二)鼓励外商投资现有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鼓励外商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
允许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或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 空企业,但不得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作业项目。
(三)“航空运输相关项目”包括航空油料、飞机维修、货运仓储、 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和其他经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 外商投资方式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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