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告知单.doc

投稿: 爱,中央 更新: 2024-01-0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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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告知单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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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告知单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 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审 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略)。
  
二、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九条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 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㈠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㈡危害国家安全的;㈢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㈣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报材料: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原件两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文件(原件、复印件 各一份);   3. 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附送主管 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项目核准机关(省级、国家级)和审批部门(省级、国家级)的批准 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属于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需提供政府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原件、复 印件各一份);属于只向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需提供已取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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