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及应提供资料清单.doc

投稿: 山子 更新: 2024-01-08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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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及应提供资料清单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及应提供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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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及应提供资料清单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 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 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 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 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 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 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及企业变更批文 2.客户声明、基本情况表 3.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各期完税凭据 4.年度会计报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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