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答.doc

投稿: 句句经典 更新: 2024-01-07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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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答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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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 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 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9〕4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17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   
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均简称《办法》)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 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或该比例虽 未超过百分之八十五,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可以通知纳税人进行项目清算,在具体工作中应如何理解掌握?   答:该规定可用下列公示表示:    (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 积≥85%。
  
二、《办法》
第七条
第一项规定中所称的“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 开发项目,应当如何理解把握?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等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三、2008年底,全市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每套120平方米上调 至144平方米,在具体执行中应如何把握执行时间?    答: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 购买住房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3号)
第五条规定, 将我市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自2 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
各单位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2008年 11月15日以后新开工的开发项目按新规定标准执行,对之前已开工 的开发项目,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开工时间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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