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文的常见错误.doc

投稿: 小雨纷纷 更新: 2024-01-0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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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文的常见错误 ,行政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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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文的常见错误 (一) 文件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 下简称《办法》)发文办理规定,草拟公文应当做到符合国家的法 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但有些文件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
(二)行文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报送渠道不规范 按照《办法》关于各种公文适用范围的规定,上行公文(请示 、报告)应当主送上级机关,而不是上级机关的内设机构。
如果办 理上级机关内设机构可以自行处置的事项,可以直接向有关内设机 构行文,但应当使用函。
有些报告、请示的主送单位打印上级机关 的办公厅或其他内设机构,或以本机关办公室的名义向上级机关的 办公厅请示、报告单位的工作。
2.“请示”主送上级机关并领导个人 按照《办法》的规定,“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除上 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 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但有些单位将“请示” 主送上级机关并署领导个人。
3.在主送给上级机关的同时,又抄送给某内设机构 按照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公文发送给一个单位后,都由收 文单位的办公厅(室)负责分发给本单位的相关领导人和业务主管部门,发文单位不应再多头抄送给收文单位的领导人或内设机构。
但有些单位在主送给上级机关的同时,又抄送给某内设机构。
(三)行文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报告”在行文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事项,应用上行 文格式;须有主送单位,注明签发人姓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下行文不应署签发人姓名,不能用上行文格式。
但有些单位用下 行文格式印制报告;报告无主送单位,无签发人;在报告中夹带请 示事项,结尾出现“请阅示”字样,混淆了与“请示”的用语规范 ;有些下行文使用上行文格式。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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