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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相关防火门的要求和规定 7.5.1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20h、0.90h和0.60h。
7.5.2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自闭功能。
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 4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甲级防火门使用部位: 3.3.11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14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3.4.1注4两座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3.7.3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
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3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
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10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3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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