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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行业营业税相关问题 财税咨询2009-03-1017:28阅读270评论0 字号:大大中中小小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伺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l77号)的规定,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分别为: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建筑业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伺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建筑业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分别为: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人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建筑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人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建筑业如何确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何解缴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l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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