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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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的通知 ,在灾后重建相关。欢迎下载!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 电网恢复重建导则的通知 国能局电力[2008]38号 四川、甘肃、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为明确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的原则和标准,指导和规范电网 恢复重建工作,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 建导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 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 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 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做好地震灾区电网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发改能 源[2008]1500号)和《汶川地震灾后能源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 的要求,为明确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的原则、标准,指导和 规范恢复重建工作,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电网恢复重建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 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适度超前,按照重在恢复重建 、兼顾规划发展的原则,尽快恢复电网正常运行,满足灾后重建和 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要。
第三条 电网恢复重建的范围包括对汶川地震中受损的电网设施进行抢修恢 复、原地和异地恢复重建,受损的营销、生产用房等恢复重建,以 及为灾区群众安置、新建城镇和受损企业搬迁等配套新建的电网设 施。
第四条 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灾区在建和原规划建设项目,在进行地震复 核和地质灾害评估的基础上,纳入电网恢复重建范围。
为改善灾区 电网结构,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部分新规划电网项目可纳入恢复 重建范围。
第五条 地处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内的电网设施,已经损毁报废的,原 则上不再恢复重建。
项目法人应研究提出安全措施及善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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