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工措施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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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工措施费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赶工措施费,简称为赶工费: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相比定额工期有提前,施 工单位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
工期的含义 工期是指工程从正式开工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设计内容,并达到验 收标准之日止的全部日历天数。
【按:这是一个传统定义。
大家思考一下:可 以如何完善这个定义。
】 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并发布的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
定额工期体现合理的建设工期,反 映的是在平均建设管理水平、施工装备水平和正常的建设条件下的工期,对建 设工期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
合同工期是指在定额工期的指导下,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 经招投标或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中确认的工期。
合同工期一经签订,对合 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大多数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明显比定额工期要短。
毫无疑问,这主要是因为建 设单位期望工程早日建成投入使用,而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也必须满足建设单位 关于工期的实质性要求。
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确 定工期目标时不能缺乏约束,盲目压缩工期;施工单位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应 该认真研究确定实现工期目标的技术措施,不能不加以考虑或采取非正常的措 施以期中标,以避免中标后为赶工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在经济上不可能 再得到补偿的情况,或者导致一些工程仓促完工,产生质量问题和造价方面的 许多纠纷。
定额工期的确定 我国现行的定额工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 000年版)。
鉴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施工条件对施工工期影响不同,给予 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定额水平调整权,调整幅度不超过15%。
江苏省根据2000年《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以苏建定[2000 ]283号文对定额工期做以下调整: (1)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馆 工程均按2000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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