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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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余人防发〔2008〕10号 余姚市人防办关于统一结建防空地下室 面积计算口径的通知 各人防工程建设、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各类面积指标的计算行 为,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2005)及省、宁波市人防办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 地下室面积计算口径统一如下:
一、关于应建面积的计算:
1、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主体部分按标准层建筑面积计算,裙楼部分按 主体投影外建筑面积的3%计算。
2、除第1项以外的居民商品住宅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首层为架空层, 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没有 或部分无围护结构的,按标准层建筑面积计算。
3、除第1项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建 筑:按人均掩蔽面积不低于1m2结建(户均按3.5人计算)。
4、除第
1、
2、3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累计建筑面积在2000m2(含)以上的, 按建筑面积的3%计算。
5、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除第
1、
2、3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 用建筑:按建筑面积的3%计算。
6、按规划要求必须修建防护等级为核5级的工程时,可按上述应建面积的2/3折算 应建面积。
7、房屋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2005)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设计面积的计算: 防空地下室设计建筑面积作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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