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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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10-07-22发布机构: 县人防办作者:浙江省人防办工程处 文号: 浙人防办[2007]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建掘开式工程,坑(地)道式人防 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 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 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五级(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 空地下室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其余人防工程项目由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各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应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尚未设立人防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须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上报国家人 民防空办公室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其资质认 定条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担任; (二)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 上;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 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负责全省人防工程 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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