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民防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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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民防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民防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七条
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 ]9 号)第9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 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3、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发[1983])198 号)第十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
各级人防部门和有维护 管理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存 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
”
4、《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条
第二款:“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 区、县的人民防空工作。
”
5、《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第九条
第二款:“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 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
6、《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改 后的第150号)
第四条
第一款:“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 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 督检查。
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本地区人防 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 防工程管理部门)。
”
7、《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第四条
第五款:“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
8、《北京市西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西编字[2005]9号):“西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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