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doc

投稿: 清风 更新: 2021-07-1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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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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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 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
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 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 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 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 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 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 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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