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权的主张条件——广告牌纠纷申诉案评析.doc
内容介绍
空间权的主张条件——广告牌纠纷申诉案评析 ,案例。欢迎下载!
空间权的主张条件广告牌纠纷申诉案评析 沈 基本案情: 某市麒麟大厦系滨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一座十三层写字楼,2002年9月,中泰公司、景皓公 司分别与滨江公司达成了房屋转让协议,并预付了部分房款,2003年4月,麒麟大厦通过有关部 门验收,同年5月,滨江公司在未告知已有房屋转让协议的情况下,与华天房产公司签订了租赁 合同一份,约定华天房地产公司获得该大厦
第八层的使用权,并约定“滨江公司为华天公司提 供本物业南立面东侧约四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位”。
同年10月,中泰公司、景皓公司与滨江公司 正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的登记手续,分别取得了麒麟大厦
第九、十层和
第七层的房屋所 有权。
2003年8月,华天公司在麒麟大厦外墙体悬挂了“华天房产”字样的巨幅广告牌,该广告 牌覆盖了麒麟大厦
第六层到第十层东边的外墙体,由于广告牌具有荧光效应,所以无论白天还 是晚上,方圆一公里之内都能看到该户外广告。
麒麟大厦于2004年3月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并 未召开过业主大会专门讨论有关华天房产广告牌的问题。
2004年9月,中泰公司与景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华天公司悬挂广告牌的行为侵犯了他们 对自身外墙体的所有权,使人们产生整座麒麟大厦都是华天公司的办公楼的误区。
请求法院判 令华天公司停止侵害,拆除广告牌,恢复原状。
经审理,法院认为滨江公司于2002年9月与中泰公司和景皓公司达成过《房屋转让合同》,但该转让合同仅证明中泰公司和景皓公司取得了要求滨江公司依约交付房屋的债权,并非取得了房屋 的所有权,故中泰公司和景皓公司称华天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外墙体所有权,显与事实不符,不予 采信。
鉴于该广告位所有权的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所有权变动不 影响《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56.0KB
上传作者
逍遥行
文件类型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