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研究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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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研究与分析 ,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欢迎下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法规名称】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颁布部门】 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5-01 【正 文】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2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6日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09年12月22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田庄水库和库区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功能,防止水 体污染,保障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田庄水库(以下简称水库)库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工程设施的保护 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水库库区,是指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
本条例所称水源保护区,是指水库大坝以上徐家庄河、草埠河、大张庄河、南岩 河、高村河水系所包含的区域。
第三条 田庄水库所在地沂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保护植被、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保护 水质。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水库及水源保护规划,其他相关规划的编制 应当与水库及水源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库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水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水库保 护管理职责。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库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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