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水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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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修正) 【颁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40603 【实施日期】 19940701 1994年6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 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 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 建筑物。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市地、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 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 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 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章名】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须严格审批制度。
(一)兴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兴建小(一)型水库,须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小(二)型水库,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八条 兴建大坝,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工程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的单位承担。
设计内容除主体工 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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