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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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 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 水库。
第三条 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 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 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 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 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 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 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 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 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 (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 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 合理的; (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 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 上不合理的; (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 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 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 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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