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办法水库蓄水范围使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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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 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水库蓄水范围使用管理办法 第 1条 本办法依水利法
第五十四条之二规定订定。
第 2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主管机关,除下列各款应以中央主管机关为主管机关外,其余之水库以该水库所在 之地方主管机关为主管机关:
一、多目标之堰坝及水库。
二、水源供应达二县(市)以上之堰坝及水库。
三、中央主管机关兴建之堰坝及水库。
四、位于中央管河川之堰坝及水库。
五、其他达一定规模之堰坝及水库。
本办法所称管理机关 (构)指水库兴办人或其委管理之机关 (构) ,并报主管机关核定公告者。
本办法规定之中央主管机关应办理事项得委由经济部水利署或其所属各区水资源局办理。
第 3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蓄水范围 (以下简称蓄水范围) ,指水库设计最高洪水位与其回水所及蓄水域、水库相关重要设施之土地与水面及必要之保护带。
前项蓄水范围应由管理机关(构)拟定送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 (构)勘定后核定公告之。
变更或废止时亦同。
第 4条 蓄水范围之管理事项如下:
一、堰坝设施及蓄水范围之巡防检查与维护。
二、违反水利法
第五十四条之一行为事项之举发。
三、许可案件申请之受理、审核及许可。
四、其他有关蓄水范围管理事务。
管理机关(构) 办理前项
第二款事项除水利法
第五十四条之一
第一项
第六款事项,得请求水污染防治主管机关协助 检验外,应检附相关事证,移请该水库主管机关依水利法规定处分。
第 5条 于蓄水范围内为下列使用行为,其行为人应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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