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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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编
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 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 规程》
第二编
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编
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 款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 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 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
二、
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 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 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 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 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
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 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 排查及治理活动。
”
三、
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 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 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 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
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 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 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
四、
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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