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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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 (2006年7月12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 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为 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监 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足额筹集 (一)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按社会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财政部规 定的征收标准随电费一并代征。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按 期执缴入库。
(三)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财政专员办足额申 报和缴纳后期扶持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四)各地财政专员办和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按照实际销售电量全额征缴后期扶持资金, 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五)各省级电网公司如延期缴纳后期扶持资金,财政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足额缴纳外, 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减免后期扶持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征 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社会销售电量的扣除范围。
(七)各地财政专员办应建立健全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的监管办法,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征收 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加强预算管理,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八)各省(区、市)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主 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并于上年11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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